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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4执455之一号

邓丽娟、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丽娟,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04执455之一号

申请执行人:邓丽娟,男,汉族,1990年1月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

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住所地:南昌市东湖区福州路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000010003910。

法定代表人:敖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邓丽娟与被执行人江西省室内装饰成套工程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时,申请执行人邓丽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2017)赣0104执45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谌维东

审 判 员  万晶晶

代理

审判员  刘官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黄长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