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4民初3946号
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向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梦珂,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曙光,上海申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春景置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
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400元,减半收取计8700元,由原告歌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罗国昌
人民陪审员 陈选生
人民陪审员 王爱敏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马靖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