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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罗执字第241号之三

孟祥如、王玉立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7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孟祥如,王玉立,孟祥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罗执字第24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孟祥如,男,汉族。

被执行人:王玉立,男,汉族。

被执行人:孟祥娟,女,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孟祥如与被执行人王玉立、孟祥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于2017年8月29日扣留了被执行人王玉立和孟祥娟夫妻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号×号楼,×号楼房产一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8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规定,

裁定如下:提取被执行人王玉立和孟祥娟夫妻共有的位于临沂市罗庄区××办事处××村××号×号楼,×号楼房产一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18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张 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建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