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1684号
申请执行人:胡玲,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
被执行人: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
法定代表人:王大朋,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狄秀斌,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胡玲与秦国权合肥义乌小商品城管理有限公司、浙江中翔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郝 勇
审 判 员 徐 勇
代理
审判员 李晓亮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从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