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明明,男,1979年5月1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申请执行人:张树栋,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耿华滨,男,1972年4月8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宋瑞娟,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耿华,男,1975年6月6日生,汉族,住诸城市。
被执行人:赵炳云,女,1971年3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明、张树栋与被执行人耿华滨、宋瑞娟、耿华、赵炳云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耿华滨、宋瑞娟、耿华、赵炳云银行存款654721.61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执行员 马春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