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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03执141号

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刘春生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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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7)赣0803执141号申请执行人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潘国新。被执行人刘春生,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西旭辉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春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到工商、房产、交警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财产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本案执行标的55923元,已执行0元,尚有55923元未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欧阳勇人民陪审���王敏

人民陪审员  左宁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麻洁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