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62号
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川北小区25号楼南商委小楼。
法定代表人:张剑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立军,男,该中心职员。
被告:史绍银,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与被告史绍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以被告已交费为由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胜园物业管理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胜��物业管理中心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