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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628民初1401号

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田昌胜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田昌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628民初1401号

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住所地咸丰县高乐山镇楚蜀大道99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舟,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庆,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铭,湖北荆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昌胜,男,1967年10月9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与被告田昌胜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5日立案。

原告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于2017年10月9日以田昌胜已经履行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咸丰县铁路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负担。

审判员  田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滕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