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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82执352号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老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82执352号

申请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李玉芳。

被执行人:黄景辉。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一案,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支付申请执行人5902945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的财产进行了查证。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老河口市金辉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李玉芳,黄景辉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湖北老河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靳志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廖文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