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704民初1784号
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鄂州市花湖开发区天行御景庄园51号楼1层6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饶玲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康,湖北国森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饶书中,男,197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黄石市黄石港区,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饶书中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民事合法权利的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笫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为88元,由原告鄂州华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李 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毛志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