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29民申9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郭华建,男,汉族,1975年8月1日出生,个体户,住库尔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辉,新疆胜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振军,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阿克苏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乐,新疆聚公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郭华建因与被申请人张振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阿克苏市人民法院(2016)新2901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本案在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臧苏红
审 判 员 孙朝红
代理
审判员 李克永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韩丹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