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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恢72号

郭志珍与宫喜忠、陈洪波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03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郭志珍,宫喜忠,陈洪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恢72号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宫喜忠,住黑龙江省延寿县。被执行人陈洪波,住黑龙江省延寿县。本院在执行郭志珍与宫喜忠、陈洪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银行存款、房屋、车辆均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2017年10月9日申请执行人郭志珍以被执行人宫喜忠、陈洪波无可供执行财产为由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孙景春

审判员  马跃雷

审判员  高延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志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