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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5民初1282号

戢逢锐与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戢逢锐,徐会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82号

原告:戢逢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徐会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戢逢锐诉被告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戢逢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戢逢锐与被告徐会玉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戢逢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戢逢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戢逢锐负担。

审判员  蔡应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