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5民初1282号
原告:戢逢锐,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被告:徐会玉,性别:××,住湖北省房县。
原告戢逢锐诉被告徐会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戢逢锐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戢逢锐与被告徐会玉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原告戢逢锐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系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戢逢锐撤诉。案件受理费收取计300元,由原告戢逢锐负担。
审判员 蔡应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孟奕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