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663号
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延庆镇新兴小区(工商银行储蓄所东侧)。
法定代表人:赵红雨,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银平,女,该公司职员。
被告:胡景林,男,住北京市延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景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夏都红雨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刘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