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44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黄雨棠,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住桂平市西山镇县。
被执行人:罗喜爱,女,1975年7月14日出生,壮族,住桂平市。
被执行人:马聪毅,男,1988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儋州市国营蓝洋农场第二作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雨棠与被执行人罗喜爱、马聪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没有报告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除正在拍卖罗喜爱名下的房地产等待案款分配外,本院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罗喜爱、马聪毅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435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尚未履行标的为435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及《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加入失信人名单。经征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庆朝
审判员 王锦荣
审判员 薛寒非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