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605民初1023号

庄占花与时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庄占花,时凤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605民初1023号

原告(反诉被告):庄占花。

委托诉讼代理人:辛延华,江源区孙家堡子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时凤英。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彦志,吉林靖吉律师事务所律师。庄占花与时凤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7月12日立案。2017年7月21日,被告时凤英对原告庄占花提出反诉。2017年9月30日,原告庄占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2017年10月9日,反诉原告时凤英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占花和被告时凤英的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人民法院准许本诉原告撤诉的,应当对反诉继续审理;被告申请撤回反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庄占花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时凤英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275元(本诉)、338元(反诉),不予收取。

审判员  杨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