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04民初16909号
原告:王某1,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2,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原告:王某3,女,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告:王某4,女,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坚定,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虹,上海市四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5,男,汉族,住上海市徐汇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清,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亮,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1、王某2、王某3、王某4与被告王某5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较为复杂,故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李 敏
人民陪审员 应晓苹
人民陪审员 吴耀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使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