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02民催9号申请人武汉圣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银湖科技产业开发园18号。法定代表人陈安平,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武汉圣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申请宣告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
二0一七年八月六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票据号码30300051-24390007,票面金额人民币60000元,出票人为武汉显捷电子有限公司,收款人为武汉圣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武汉圣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支付行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圣泰塑料模具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中国光大银行武汉分行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龚奉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丹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