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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5财保827号

申请人管丽芬与被申请人谭洪芝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管丽芬,谭洪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5财保827号

申请人:管丽芬,女,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被

申请人:谭洪芝,男,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

申请人管丽芬与被申请人谭洪芝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查封被申请人谭洪芝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6幢1-2202号房产一套、车位号为3576的车位一个,并向本院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谭洪芝名下位于洛阳市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6幢1-2202号房产一套、车位号为3576的车位一个。

二、查封担保人王军建名下位于涧西区丽新路世纪华阳花园10幢1-303号(房产证号:洛房权证市字第001339**号)房产一套。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红坡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吴 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