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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521民初1901号

王丽君与徐会敏、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调解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6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丽君,徐会敏,孙海波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黑0521民初1901号

原告:王丽君

被告:徐会敏

被告:孙海波原告王丽君与被告徐会敏、孙海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王丽君诉讼请求:二被告互负连带责任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款59500元;给付借款本金30万元自2017年8月4日起至给付之日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共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5年5月8日,二被告因购房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3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12月8日。从2015年12月8日起至2017年8月3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利息共计59500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徐会敏、孙海波共同偿还原告王丽君借款本息合计30万元,2018年1月1日前给付4万元,2018年12月末前给付10万元,2019年8月末前给付6万元,2019年12月末前给付10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3346.25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孙海波负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庆海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许佳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