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1182执639号之一

余桂如、明平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0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余桂如,明平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1182执63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余桂如,女,1951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武穴市武穴街道新矶村长林埒垸50号。公民身份号码422129195108190522。

被执行人:明平干,男,196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务工,住武穴市梅川镇岳山村3组。公民身份号码421182196210094137。申请执行人余桂如依据已经生效的(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明平干赔偿余桂如各项损失39621.85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明平干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6)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0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伍希瑜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陈 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