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阜执字第00329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金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刘金亚,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上县。
法定代表人:叶文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
法定代表人:王运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韩应征,安徽谈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
法定代表人:车涛,该公司负责人。安徽阜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颍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临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阜民二初字第000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查封的被执行人阜阳久程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土地使用权、厂房等资产经评估后,依法进行拍卖、变卖,均因无人竞买流拍。因上述资产不宜分割抵付,被执行人债权人对接收管理上述资产也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故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赵春雷
审 判 员 张 松
代理
审判员 冯小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贾永杰附:执行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里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