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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3民初1182号

张建华、李庆娟与胡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建华,李庆娟,胡厚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03民初1182号

原告:张建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李庆娟。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庆华,湖北平长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胡厚文。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建华、李庆娟诉被告胡厚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建华、李庆娟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张建华、李庆娟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建华、李庆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元减半收取10895元减半收取5447.5元,由原告张建华、李庆娟共同负担。

审判长  骆红梅

审判员  李 进

审判员  高龙娟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秦 空附:本裁定适用的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