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石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26执380号
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石门县楚江镇澧阳中路051号。
法定代表人:杨坤忠,该行董事长。委托执行代理人:伍远铸,男,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都信贷客户经理。
被执行人:马某某,男。
被执行人:陈某某,女。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石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马某某、陈某某的财产查询,查明被执行人马某某、陈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工商登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文彬
审判员 徐光明
审判员 王洪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黄 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