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3执860号
申请执行人:闻丽军,居民。
被执行人:肖和平,退休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323民初87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肖和平送达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和平在湖北竹山农村商业银行的账号81×××59、81×××46。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南金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卢定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