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东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05民初491号
原告:孙玉兰,女,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冰,男,黑龙江远东律师集团(佳木斯)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虹俞,男,汉族,住佳木斯市东风区。孙玉兰与刘虹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5立案受理。
原告孙玉兰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孙玉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玉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孙玉兰负担。
审 判 员 苏革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李长军
书 记 员 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