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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8执286号

窦喜与夏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窦某,夏县国土资源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8执286号

申请执行人:窦某,男,198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

被执行人:夏县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高帆,局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窦某与被执行人夏县国土资源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窦某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夏县国土资源局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一、双方形成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二、给付申请人双倍工资1804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元、执行费171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夏县国土资源局将执行款给付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晋08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马      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