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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082执2623号

胡某1、胡某2继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5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胡某1,胡某2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82执2623号申请执行人胡某1,男,汉族,荣成市。被执行人胡某2,男,汉族,住荣成市。申请执行人胡某1与被执行人胡某2继承纠纷一案,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9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位于荣成市成山镇南泊子村(地号:xxx、xxx)由胡某1继承。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荣成市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房屋土地过户手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49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申请执行人胡某1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邹国强

审 判 员  毕国芬

代理

审判员  姜宝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