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0721执331号

华有康、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8-03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华有康,李林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331号申请执行人华有康,男,1970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于都县。被执行人李林强,男,1976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赣州市赣县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有康与被执行人李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林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华有康未提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赣0721执331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剑东

审判员  刘君琦

审判员  肖 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