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计算机深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科技园长城计算机大厦。法定代表人杨军。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江汉区新华小路72号。法定代表人王昌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深中法商终字144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新泽世纪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曹 辉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石权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