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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1644号

乐见贡与王建、睢宁县通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乐见贡,王建,睢宁县通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1民初1644号-1

原告:乐见贡,男,1966年12月3日生,汉族,个体,初中文化,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森,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东,安徽知秋(天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建,男,1977年3月3日生,汉族,初中文化,驾驶员,住江苏省睢宁县。

被告:睢宁县通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睢宁县睢城镇金园小区,组织机构代码73709317-6。

法定代表人:郭艳侠,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住所地睢宁县文学北路21号,组织机构代码83699479-7。

主要

负责人:吴晓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金钢,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大学文化,公司法律顾问,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受理了原告乐见贡诉被告王建、睢宁县通达货运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睢宁支公司、李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乐见贡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乐见贡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见贡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乐见贡负担。

审判员  周玉祥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罗 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