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3民终1187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北路3号B座216室。
法定代表人:周红萍,董事长。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尹树元,男,1952年11月2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审
被告:周红萍,女,1964年12月23日出生,住北京市东城区。
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尹树元、原审被告周红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7)京0105民初10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以服从一审法院判决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800元,减半收取5900元,由上诉人上合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张丽新
审 判 员 尚晓茜
审 判 员 龚勇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汤和云
书 记 员 耿梦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