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04执1179号
申请执行人:徐小雯,女,满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执行人:曲贵帅,男,汉族,吉林市昌邑区。
被执行人:王新刚,男,197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今日家园3-6-78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徐小雯与被执行人曲贵帅、王新刚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徐小雯与被执行人王新刚达成案外和解协议为由,撤回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204执117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审 判 员 赵学智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罗 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