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鄂0302执229号

董发学与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发学,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229号申请执行人董发学,男,汉族,1955年9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被执行人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苟国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董发学与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有银行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永和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黄 可

审 判 员  朱新祥

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司之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