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784执4393号申请执行人吴士,男,1984年1月2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朱雄伟,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住永康市。被执行人蔡静静,女,1984年1月29日出生,住江苏省滨海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士与被执行人朱雄伟、蔡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蔡静静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蔡静静所有车牌号为浙G×××××汽车一辆。期限为两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俞小旬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军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