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5执恢69号申请执行人张根囤,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小军,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怀壁,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被执行人党康明,男,汉族,住陕西省澄城县。申请执行人张根囤、李小军、李怀璧与被执行人党康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澄城县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作出的(2014)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期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多次约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所要恢复原貌的土地系政府城市规划建设范围内,并且城建部门正在协调之中,不宜采取强制执行。待政府规划完毕再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城县人民法院(2014)澄民初字第003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海杰
审判员 刘长生
审判员 王 纯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