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406执29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女,1976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
被执行人:计庆雨,男,1967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赵雷,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李海艳与计庆雨身体权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为(2015)潘民一初字第01740号生效法律文书。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计庆雨偿还赔偿款229138.18元。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计庆雨送达了(2016)皖0406执294号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登记、证券等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计庆雨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申请执行人李海艳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育鸿
审判员 吴 斌
审判员 梁国帅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付璐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