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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1091号

纪超宇、王光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9-13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纪超宇,王光芳,姚钱树,王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1091号申请执行人纪超宇,男,汉族,1987年11月27日出生,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王光芳,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姚钱树,男,汉族,1978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被执行人王斌,男,汉族,1988年7月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所地广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1103民初4649号,于2017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光芳、姚钱树、王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姚钱树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冻结被执行人王光芳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200万元整;冻结被执行人王斌所有在银行存款人民币70万元整。冻结期限为一年(自2017年10月9日至2018年10月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夏秀中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江西)

书记员  徐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