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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执512号

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吴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吴卫华,王江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96502-9,住吉水县文峰镇时代商贸城8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周以辉。被执行人吴卫华,男,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江红,女,住址同上,与被告吴卫华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吴卫华、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866号,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卫华、王江红应支付申请人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案款2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725.75元。现因被执行人吴卫华、王江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斌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黄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