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822执512号申请执行人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09896502-9,住吉水县文峰镇时代商贸城8号店面,
法定代表人:周以辉。被执行人吴卫华,男,吉水县。被执行人王江红,女,住址同上,与被告吴卫华系夫妻关系。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执行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申请吴卫华、王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822民初1866号,吉水县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吴卫华、王江红应支付申请人吉水县汇鑫投资有限公司案款250000元及利息,承担诉讼费5050元,执行费3725.75元。现因被执行人吴卫华、王江红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赣0822民初18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作斌
审判员 刘春伟
审判员 黄卫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周雪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