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05民初1191号
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龙湖路1号3栋3楼3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00752986124P(1-1)。
法定代表人:江志,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少兰,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某某,男,1964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立案。
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省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淮南市东安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蒋龙忠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胡小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