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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9执66号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宁县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8-07-19
所属地区
城步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绥宁县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9执66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匡福志,该分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绥宁县泰和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张谋,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

法定代表人:于玲莉,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城步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绥宁县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应执行标的款82572元,只执行了湖南美联通通信网络维护有限公司应支付的2045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绥宁县泰和实业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曾良强

审 判 员  朱继红

代理

审判员  瞿冠科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张晓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