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终452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长奋,男,1971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俊峰,男,1954年5月20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首超,北京盈科(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牛玉洁,女,1982年7月1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朝阳区,系牛俊峰长女。
上诉人黄长奋因与被上诉人牛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6)吉0104民初4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黄长奋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黄长奋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300元,由上诉人黄长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明福
代理
审判员 梁 明
代理
审判员 白 雪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