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3101执恢62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首人民路支行,地址:吉首市人民北路79号。负责人向远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魏粤华,男,1973年3月23日出生,住吉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20向被执行人魏粤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魏粤华偿还借款本金30万及利息等,但被执行人魏粤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魏粤华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雷方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杨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