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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524执334号

卿君红与陈明炎、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23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卿君红,陈明炎,王梅芳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524执334号

申请执行人:卿君红,女,1972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陈明炎,男,1975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

被执行人:王梅芳,女,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隆回县。本院在执行卿君红与陈明炎、王梅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另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刘任平

审判员  邹军志

审判员  欧阳杰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曾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