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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983执883号之二

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良品购物广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高安市良品购物广场,丁宗国,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丁爱红,刘章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983执88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丰县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2456106835W。法定代表人丁文x,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高安市良品购物广场,住所地:高安市筠泉路,注册号360983600312338。经营者丁宗x,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丁宗x,男,1971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安市祥符镇赣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83558473990D。法定代表人丁宗x,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丁爱x,女,1963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被执行人刘章x,女,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高安市,申请执行人江西世纪新贵陶瓷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高安市良品购物广场、丁宗x、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丁爱x、刘章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2016)赣0983民初3891号民事调解书,因上述被执行人未履行该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受理了该案的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2017年9月30日,被执行人作出承诺书,承诺在2017年10月30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50万元,并承诺在本案执行完毕前不会转移财产,为解决企业银行贷款问题,请求法院暂时解除对上述被执行单位名下房产、土地等财产的查封,待被执行人办理完毕银行贷款手续后再行查封。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上述申请要求,符合2016年8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27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有关“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政策规定及2016年9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和执行民商事案件保障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通知》有关“依法审慎采取强制措施、保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之规定,在充分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基础上,应当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高安市祥符镇锦祥佳苑一期、二期、三期所有房产的查封。

二、解除被执行人高安市祥宏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不动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丁 斌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王冬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