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30民初1234-1号
原告:肖某某,男,1994年10月14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住宁都县。
委托代理人:赖韦名,宁都县石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王某某,男,1983年9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沈丘县。
委托代理人:谢小生,宁都县城郊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地址:利辛县向阳西路丽景名都1-4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彭斌,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高杰,江西南芳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肖某某,男,1965年7月20日生,汉族,江西省宁都县人,农民,住宁都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地址:于都县贡江镇长征西路。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系该支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钟敏强,江西明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颍西办五里村庙后。
法定代表人:秦某原告肖某某与被告王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肖某某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对被告王某某、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诉讼予以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且未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某某撤回对被告王某某、肖某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都支公司、安徽省阜阳市万缘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7元,减半收取计55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郭 斌
人民陪审员 温 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