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92执保512号
申请人:威海福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区海滨南路9号。
法定代表人:于富波。
被
申请人:陈曦,男,汉族,住威海经区。
申请人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威海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陈曦名下位于威海经区富城茗居6号1101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朝阳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于 耀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