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北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381民初1406号
原告:谭凤森,男,1951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淑娟,北票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票市。
法定代表人:高宝申,村主任。
被告:孟庆海,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票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海,辽宁合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谭凤森与被告北票市三宝乡海丰村民委员会、孟庆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8月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9月19日通知原告补交案件受理费。谭凤森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谭凤森撤回起诉处理。已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150元,减半收取计575元。
审 判 长 王 鹏
人民陪审员 杨柏青
人民陪审员 韩国栋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郎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