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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81民初2954号

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10-09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新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佟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81民初2954号

原告: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新民市辽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金昌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郝沈武,辽宁誉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佟霞,女,1970年9月27日出生,满族,住址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景星南街。

原告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佟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缴纳拖欠的物业费,双方纠纷已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沈阳佰斯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杨新春

审 判 员  郭景富

人民陪审员  刘绍文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 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