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104民初10847号
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解放东街宁夏日用百货副食品批发市场1号楼B段3层。
法定代表人:杜玲敏,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娇,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李克民,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
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克民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夏立达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海一君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 张晓桐